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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裝載海關監管貨物的集裝箱和集裝箱式貨車車廂〔以下統稱“箱(廂) ”〕應當符合下列标準的規定和要求:

(一)箱(廂)體結構嚴密、完整,箱(廂)體密封部分可以施加海關封志。如采用非法手段取出或者裝入貨物,將(jiāng)會損壞海關封志,或者在箱(廂)體外留下開拆痕迹。

1.箱(廂)體各組成(chéng)部分(端壁、側壁、底闆、門、頂闆、角柱、縱桁、橫梁等)的裝配方式,應當保證無法從箱(廂)體外面(miàn)移動或者調換其各組成(chéng)部分或者改變其結構,否則將(jiāng)會留下明顯可見痕迹。

2.當箱(廂)體頂闆、側壁、底闆、門由不同部件組成(chéng)時,這些部件應當符合上述規定,并且具有足夠的強度。

(二)海關封志可以簡便而有效地施加在箱(廂)體上。

1.箱(廂)門和其他關閉部分(包括截止旋塞、人孔蓋、法蘭等),應當配有可以簡便而有效地施加海關封志的裝置,其結構設計應當保證無法從箱(廂)體外部打開箱門和其他一切關閉裝置,否則將(jiāng)會破壞海關封志。

2.箱(廂)體的通氣孔和排水孔,應當裝有防護罩等類似裝置,用以防止由通氣孔和排水孔進入箱(廂)體内部。該防護罩等類似裝置無法從箱(廂)體外部被(bèi)移動或者調換,否則將(jiāng)會留下明顯可見痕迹。

(三)箱(廂)體應無可供藏匿貨物的隐蔽部位。

1.凡組合部件在結構上必需留有必要空隙的部位(例如雙層壁闆之間的空隙),但爲了防止這些部位用于藏匿貨物,箱(廂)體内部的襯闆應當無法被(bèi)移動或者調換,否則將(jiāng)會留下明顯可見痕迹。

2.爲便于海關查驗,上述留有空隙的結構數量應當控制在最少限度。

(四)箱(廂)體裝載貨物空間,應當便于海關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用于裝載海關監管貨物的集裝箱和集裝箱式貨車車廂的監管辦法

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4/content_6292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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